身心障礙社會福利
Ø 如何申請重大傷病卡
1.
診斷證明書
2.
重大傷病証明申請書
3.
身份証明文件影本
Ø 如何補換發重大傷病卡
1.
診斷証明書
2.
重大傷病証明申請書
3.
身份証明文件影本
4.
原重大傷病証卡乙份
Ø
持重大傷病卡可免自行部份負擔費用(限卡上重大傷病)
Ø 如何申請或補換發身心障礙手冊
一、申請條件:
設籍本省﹝市﹞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規定範圍者:
(一)視覺障礙
(二)聽覺機能障礙者
(三)平衡機能障礙者
(四)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
(五)肢體障礙
(六)智能障礙
(七)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含心、肝、肺、腎及腸道)
(八)顏面傷殘
(九)植物人
(十)痴呆症者
(十一)自閉症
(十二)慢性精神病患者
(十三)多重障礙者
(十四)其他(先天性缺陷、先天代謝、染色體異常)。
二、應備書表:
1.
請領身心障礙手冊:
(1) 身份証(或戶口名簿)影本
(2) 一吋半身照片三張。
(3) 印章
2. 換發身心障礙手冊:
因身心障礙手冊破損不堪使用或戶籍異動者。
身心障礙手冊破損:
(1)
原身心障礙手冊
(2)
戶口名簿或身分証影本
(3)
最近一吋照片二張
(4)
印章
戶籍異動:
(1)
先至原戶籍所在地區公所辦理遷出登記
(2)
檢附原身心障礙手冊、戶口名簿或身份証影本及最近照片一吋三張,向現戶籍地登記
(3)
印章
3. 補發身心障礙手冊:
因身心障礙手冊遺失者
(1) 身份証或戶口名簿影本
(2) 最近一吋照片二張
(3) 印章
三、洽辦單位:
身心障礙者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
四、申請程序:
身心障礙者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經公所承辦人初步審核填寫身心障礙者鑑定表中基本資料後,持該鑑定表至指定醫療機構或場所辦理鑑定。鑑定醫療機構應於鑑定後一個月內將該鑑定表送達申請人戶籍所在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經衛生主管機關審核後,轉由縣(市)社政主管機關依規核發身心障礙手冊。
身心障礙福利資源表(一)
醫療補助:
就醫優待
人工電子耳補助
輔助器補助
健保自付額補助
全民健保卡領卡
醫療急難救助
生活補助:
生活補助
殘障津貼
收容與教養服務
居家照顧服務
中重度殘障者臨時照顧服務
教育補助:
出國進修
學費優待
獎助學金
教育代金券
交通費補助
就業輔助:
殘障特考
自立更生方案
市場攤位保留
按摩業服務
其他:
申請免服兵役
手語翻譯服務
電訊轉接服務
參觀文教設施優待
文康休閒服務
交通優待
優先承購國宅
所得稅殘障特別扣除額優待
血友病是一種先天性缺乏凝血因子的遺傳疾病,因為凝血因子缺乏而有肌肉及關節頻繁出血之併發症。反覆性之肌肉、關節出血也容易造成肢體傷害,而造成行動不便。「身心障礙」等級總共包括了十多種不同障礙項目,其中以「其他先天缺陷」(表二)、「肢體障礙」(表三)最為適用;另有一「染色體異常」(表二)則需作分子生物學診斷來鑑定。以上各項判定標準均分為輕、中、重三種等級,不同等級之身心障礙有不同之福利。「身心障礙」等級也考慮了患者可能有多重障礙發生(表四,如血友病人有肢體障礙),當同一等級之二種障礙並存發生時,可以進一級;若二種障礙不同等級時,則以較重之一級為結果判定。一般而言,肢體障礙可由復健科專科醫師來判定,而「染色體異常」或「先天缺陷」則可由血液專科醫師或相關醫師判定。
身心障礙等級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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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
定義 |
等級 |
標準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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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
經由染色體檢查法或其他檢驗醫學之方法,證實為染色體數目異常或染色體結構發生畸變者。 |
極重度 |
因染色體異常而無自我照顧能力,亦無自謀生活能力,需賴人長期養護者;或因染色體異常而智商未達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五個標準差,或成年後心理年齡未滿三歲之極重度智能不足者。 |
一、智商鑑定若採用魏氏兒童或成人智力測驗時,智商範圍極重度為二十四以下,重度為二十五至三十九,中度為四十至五十四,輕度為五十五至六十九。 二、智商鑑定若採用比西智力量表時,智力範圍極重度為十九以下,重度為二十至三十五,中度為三十六至五十一,輕度為五十二至六十七。 三、若無法施測智力測驗時,可參考其他發展適應行為量表評估,或臨床綜合評量,以評估其等級。 四、障礙情形同時符合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之障礙者,以較重等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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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 |
因染色體異常而無法獨立自我照顧,亦無自謀生活能力,需賴人長期養護者;或因染色體異常,而智商界於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四個標準差至五個標準差(含)之間,或成年後心理年齡在三歲至未滿六歲之間之重度智能不足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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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度 |
因染色體異常,而於他人監護指導下僅可部分自理簡單生活,於他人庇護下,可從事非技術性的工作,但無獨立自謀生活能力者;或因染色體異常,而智商界於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三個標準差至四個標準差(含)之間,或成年後心理年齡在六歲至未滿九歲之間之中度智能不足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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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度 |
因染色體異常,而在特殊教育下可部分獨立自理生活,及從事半技術性或簡單技術性工作者;或因染色體異常,而智商界於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二個標準差至三個標準差(含)之間,或成年後心理年齡在九歲至未滿十二歲之間之輕度智能不足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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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
由染色體檢查法、生化學檢查法或其他檢驗醫學的方法,未能確定為染色體異常或先天代謝異常,但經確認先天缺陷者。 |
極重度 |
因其他先天缺陷,而無自我照顧能力,亦無自謀生活能力需賴人長期養護者;或因其他先天缺陷,而智商未達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五個標準差,或成年後心理年齡未滿三歲之極重度智能不足者。 |
一、智商鑑定若採用魏氏兒童或成人智力測驗時,智商範圍極重度為二十四以下,重度為二十五至三十九,中度為四十至五十四,輕度為五十五至六十九。
二、智商鑑定若採用比西智力量表時,智力範圍極重度為十九以下,重度為二十至三十五,中度為三十六至五十一,輕度為五十二至六十七。
三、若無法施測智力測驗時,可參考其他發展適應行為量表評估,或臨床綜合評量,以評估其等級。 四、障礙情形同時符合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之障礙者,以較重等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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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 |
因其他先天缺陷而無法獨立自我照顧,亦無自謀生活能力需賴人長期養護者;或因其他先天缺陷,而智商界於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四個標準差至五個標準差(含)之間,或成年後心理年齡在三歲至未滿六歲之間之重度智能不足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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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度 |
因其他先天缺陷,而於他人監護指導下僅可部分自理簡單生活,於他人庇護下可從事非技術性的工作,但無獨立自謀生活能力者;或因其他先天缺陷,而智商界於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三個標準差至四個標準差(含)之間,或成年後心理年齡介於六歲至未滿九歲之間之中度智能不足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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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度 |
因其他先天缺陷而可部分獨立自理生活,及從事半技術性或簡單技術性工作者;或因其他先天缺陷,而智商界於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二個標準差至三個標準差(含)之間,或成年後心理年齡介於九歲至未滿十二歲之間之輕度智能不足者 |
身心障礙等級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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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
定義 |
等級 |
標準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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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 |
係指由於發育遲緩,中樞或周圍神經系統發生病變,外傷或其他先天或後天性骨骼肌肉系統之缺損或疾病而形成肢體障礙致無法或難以修復者。 |
上肢 |
重 |
1.
兩上肢之機能全廢者 2. 兩上肢由腕關節以上欠缺者 |
一、一人同時具有上、下肢、軀幹或四肢中之兩項以上障礙者,以較重級者為準,如有兩項以上同級時,可晉一級,但最多以晉一級為限。 二、機能顯著障礙係指以下情形之一: 1.正常關節活動度喪失百分之七十以上(以上所述關節,上肢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包括髖、膝、踝關節;關節運動測量方式可參考附件一) 2.肌力喪失程度在三級(含)以下(以零至五級之肌力分類法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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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
1.兩上肢機能顯著障礙者 2.一上肢機能全廢者 3.兩上肢大拇指及食指欠缺或機能全廢者 4. 一上肢的上臂二分之一以上欠缺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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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 |
1. 一上肢機能顯著障礙者 2.
上肢的肩關節或肘關節、腕關節其中任何
一關節機能全廢者,或有顯著障礙者 3.
一上肢的拇指及食指欠缺或機能全廢者,或有顯著障礙者 4.
一上肢三指欠缺或機能全廢或顯著障礙,其中包括拇指或食指者 5. 兩上肢拇指機能有顯著障礙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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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肢 |
重 |
1.
兩下肢的機能全廢者 2. 兩下肢自大腿二分之一以上欠缺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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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度 |
1.兩下肢的機能顯著障礙者 2.兩下肢自踝關節以上欠缺者 3.一下肢自膝關節以上欠缺者 4.一下肢的機能全廢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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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 |
1.一下肢自踝關節以上欠缺者 2.
一下肢的機能顯著障礙者 3.
兩下肢的全部腳趾欠缺或機能全廢者 4.
一下肢的股關節或膝關節的機能全廢或有顯著障礙者 5.
一下肢與健全側比較時短少五公分以上或十五分之一以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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軀幹 |
重 |
因軀幹之機能障礙而無法坐立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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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
因軀幹的機能障礙而致站立困難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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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 |
因軀幹的機能障礙而致步行困難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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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肢 |
極 |
四肢的機能全廢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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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等級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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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定義 |
等級 |
標準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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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障礙 |
具有兩類或兩類以上障礙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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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同時具有兩類或兩類以上不同等級之身心障礙時,以較重等級為準;同時具有兩類或兩類以上同一等級身心障礙時應晉一級,但最多以晉一級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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